德媒 作者:Rayna Breuer
从1918年11月12日起,
妇女在
德国拥有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路阻且长,但最终还是达到了目标。
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因取得首批成功,妇女运动曾相当乐观。战争的爆发却使她退居二线。战争结束后,妇女运动复起,高涨程度超过以往任何时候。战争结束前不久,争取妇女选举权的女斗士们相信,渴求已久的目标指日可待。
德国实行妇女选举权
在1917年复活节致辞中,德皇威廉二世宣布国家实施民主改革,选举权亦在其中。不过, 他只字未提妇女选举权。女权人士义愤填膺,并因此再度走上第一线。妇女运动的两大派别--中产阶级运动和社会民主主义运动团结一致,通过共同的行动、请愿和集会对男人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秩序施加压力。1918年11月12日,妇女选举权的法律基础得以奠定。在人民专员委员会呼吁书中有这样一句:"所有公职的选举从现在起都根据基于适用至少年满20岁的所有男子和女子的比例选举制之平等、秘密、直接、普遍的选举权实施。"这是妇女运动的一座里程碑。
然而,它并非破天荒之举。因为,在若干斯堪的纳维亚国家,此前数年便已实行妇女选举权。不过,法律史学家曼戈尔德(Anna Katharina Mangold)指出,有些国家很晚才落实妇女选举权,素有欧洲基础民主典范之称的"最民主"国家瑞士,1971年起才在联邦层面实行妇女选举权,而在州一级,如阿彭策尔州(Appenzell-Innerrhoden),始自1991年。
1918
年的法律是妇女争取平等权利斗争中的一块界石。不过,魏玛共和国宪法第109条第2款的文字听上去还有些语焉不详:"男、女在原则上享有同等国家公民权利及义务"。曼戈尔德指出,"乍一看,既然写了'原则上'有同等国家公民权利和义务,则大家都是平等的,其实大谬不然。因为,在法律思维中,'原则上'云云总意味着存有例外,而对例外则可以做延展解释"。
全面平等
直到1949年,该条款才经由基本法重新作了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男女权利平等。1990年代上半叶,这句话经由另一句话作了补充:国家促进妇女和男子平权的实际落实,并致力于取消现存的不利。法学史家曼戈尔德就此表示,基本法的这一规定清楚表明,仅形式上保障平权是不够的,而是要像基本法所表述的那样,必须真正落实。她指出:"这就是我们现在所处的阶段。"
即使宪法中规定了一切人之平等,但在"#MeToo"或禁止提供堕胎信息的时代,有一点是清楚的,即:在社会上,妇女尚未
获得与男子一样的地位。
© 本网转载内容出于更直观传递信息之目的。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非商业目的使用,遵循 CC BY-NC 4.0,转载本网文章必须注明来源和作者:德国中文网 www.de-gu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