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正宇,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
2023年是德国附条件不
起诉制度运行第100周年。作为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德国起诉制度主要遵循起诉法定主义,仅在极少数程序中体现了起诉便宜主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一项特殊的法律程序,旨在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更加宽松的处理方式,即在特定条件下,允许对一系列特定的案件进行不起诉处理。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历史沿革
德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该制度最初是为了通过特殊的制度和程序,更好地保护和教育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刑事司法系统的工作量。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德国法律体系经历了一系列变革。20世纪初,德国在法律上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并在后续的法律修订中逐渐完善。1924年,德国《青少年法院法》(旨在处理年龄在14岁至20岁之间的青少年犯罪案件)第一次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轻刑案件日益增多,大量轻刑案件犯罪嫌疑人将面对过于严重的刑罚附随后果的现象,迫使德国立法者在1974年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写入《刑事诉讼法》,并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至绝大多数轻罪案件,打破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仅适用于青少年犯罪的限制。
1993年,德国通过《司法减轻负担法》,进一步确立和完善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两种模式
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3a条第1款与第2款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包含“审判前的附条件不起诉”和“审判中的附条件不起诉”两种模式。两种模式都是一种“附条件的程序障碍”,区别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前者在于对提起公诉的程序阻碍,即在审查起诉阶段中,检察机关在取得法院与被告人的同意后,对被追诉人发布“非刑罚惩罚性”的指示与要求,被追诉人在检察机关指定的考察期内完成该指示与要求后,检察机关可以对该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者是对审判程序的阻碍,即在宣判前,法院在征得检察机关与被追诉人的同意后,作出中止审判的决定,同时对被追诉人作出“非刑罚惩罚性”的指示与要求,与审判前的附条件不起诉不同的是,审判中的附条件不起诉法院并不能撤回、终止等,在被追诉人完成法院发布的指示与命令后,案件由中止转为“终止”。
总的来看,两种附条件不起诉模式的适用均需要满足以下基本要件:
第一,案件类型均需要是1年以下的轻罪案件或其他特别法所规定可以适用的特殊案件。
第二,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作出,并非当前程序的主导机关单独可以作出,应当在征得控、辩、审三方中其他两方的同意后方能作出。
第三,两种附条件不起诉模式中,对被追诉人所作出的“指示与要求”,虽然在具体案件中表现为不同的要求,法院和检察院在决定是否采用这种制度时,通常会考虑犯罪程度、被害人的态度、犯罪嫌疑人的前科记录以及嫌疑人自愿修正行为等因素,来制定具体案件的“指示与要求”,如行为的补偿、社区服务、加入犯罪预防项目等,但无论其项目的外在表现多么不同,其本质上均是“非刑罚惩罚性”的。
第四,两种附条件不起诉模式均是一种临时性的程序障碍,并不必然导致程序的最终终止,只有在被追诉人在指定“考察期”内完成指示与要求,才由检察机关作出新的决定或自动发生程序终止。
德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主要不同点见上表。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三类案件
如前文所述,德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主要适用于一年以下轻刑案件和部分特殊案件,具体而言为三类案件:
第一类轻罪案件。依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3a条规定“针对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被指控人的罪责与终止诉讼程序不违背,并且随后对被指控人发布的指示与要求能够满足刑事追诉的公共利益”的,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第二类青少年犯罪案件。依德国《未成年人法院法》第45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作为非刑罚惩罚性制裁手段的附条件不起诉还适用于行为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案件”。
第三类麻醉药品案件。依德国《麻醉品法》第37条第1款、第2款被追诉人因依赖麻醉品而实施的某犯罪行为不会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同时证明其会按照《麻醉品法》第35条第1款的规定采取一定的治疗措施以“去除麻醉品依赖性”的,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的一种观点与两种理念
如前文所述,德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发展初期,仅将适用范围限定于青少年犯罪案件,后扩展至1年以下轻罪和其他特殊犯罪,以达到一定程度上的“去犯罪化”。
由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特点,案件仅需要控、辩(指被追诉人)、审三方同意且被追诉人在考察期内完成对应的指示与要求便终止,省了后续的起诉或审判环节,导致部分观点错误地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诉讼经济理念的体现。
实则不然,诉讼经济理念本意是国家专门机关在确保诉讼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采用较少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来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但诉讼程序的提前终止,并不必然导致司法机关人力、财力和物力的减少。具体到德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虽然案件可能提前终结,但检察机关投入更多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来审核被追诉人的“指示与要求”是否完成,是否需要延长考察期等。
能动司法的理念要求司法机关应当避免机械司法,不拘泥于法律条文的限定,应以解决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为宗旨来灵活地适用法律。补偿性司法的理念强调对犯罪行为的修复和补偿,而不仅仅局限于惩罚犯罪者。这种理念认为,犯罪不仅对受害者造成伤害,还对整个社区造成了破坏。修复和补偿的目标在于修复社会秩序,恢复社区关系并减少犯罪再次发生的可能性。
德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对被追诉人提出的众多不同形式的“指示与要求”中展现出了其期望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与补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价值追求,例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3a条第1款中规定的7项,即1.履行特定给付以修复先前行为造成的损失;2.向公益机构或者国库给付金钱;3.履行其他公益给付;4.承担一定数额的扶养义务,一般情况是按月份给付金钱,最多给付1年( 这里主要侵害扶养义务) ;5.真诚与受害人达成谅解,修复行为造成损害的全部或大部分或致力于修复损害;6.参加社会训练课程;7.根据《德国道路交通法》规定参加驾驶矫正培训。
德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由初步的确定到完善,经历了至少70年的发展历程,至今已经运行了100年。由最初的仅适用未成年人案件,到当下以对有期徒刑1年以下的轻罪案件治理为主、未成年人案件和麻醉药品案件为辅的发展模式,均有重要的镜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