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 记者:蒋梦惟 / 张畅
6月1日德国总理默克尔在会见记者时表示,欧盟应履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第15条条约,致力于找到符合WTO规则、对各国一视同仁、对中国非歧视性的解决方案。
默克尔表示,德中双方都认可基于规则的国际贸易,支持WTO原则和规则。李克强总理访德期间,我同他讨论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问题。德方认为,欧盟应履行条约义务,致力于找到符合WTO规则、对各国一视同仁、对中国非歧视性的解决方案。希望欧中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取得积极进展。
有分析认为,德国此番表态极有可能促成欧盟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即在确定中国出口产品实际成本时,不再采取“替代国”做法。
德国是中国在欧盟的重要合作伙伴,双方高层交往频繁,贸易、投资、人员往来等都在快速增长。在当前世界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增加的背景下,中德都主张奉行多边主义,维护现行国际体系,遵守国际关系准则以及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在内的各国达成的共识,支持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欧盟应当履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条约义务,在针对贸易不公平制定有关新规则时也应遵循WTO原则。
据了解,所谓《议定书》第15条条约义务,即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数据的做法应当于2016年12月11日终止。实际上,长期以来,欧盟一直不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在对中国发起商品反倾销时,通常使用“替代国”制度,即不使用中国商品的实际成本,而选择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或进口国的同类相似商品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方法。
“中国参与国际竞争一个突出优势就是人口资源丰富、劳动力成本低,相同产品的生产成本往往明显低于所谓第三国”,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研究员刘仕国向北京商报记者分析,这就意味着,美国、欧盟采取“替代国”制度对中国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时,通过第三国相似产品认定的生产成本会明显高于实际成本,从而“判定”我国企业“恶意”压低价格实行倾销。
正是考虑到该模式的危害性,去年12月12日,在第15条到期后的第一时间,中国就针对美国、欧盟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先后提出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请求,正式启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业内分析指出,美国、欧盟都是对中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最多的世贸组织成员之一,调查机关使用“替代国”做法导致人为提高中国企业的反倾销税率,对中国相关行业出口和就业造成严重影响。但是截至目前,美国、欧盟尚未就此做出表态。
对此,商务部副部长王受文曾公开表示,目前有两种论调,说中国不是市场经济,说中国产能过剩,因而拒绝停止使用反倾销“替代国”做法,这些论调既不合法,也站不住脚,根本违背国际条约义务,“不管承不承认市场经济地位,不管是否存在产能过剩,2016年12月11日起,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均应履行其放弃反倾销 替代国 做法的义务。”
在刘仕国看来,由于德国目前是欧盟实际意义上的“老大”,默克尔此番表态具有相当重量,尽管不排除今后中国与欧盟的细则谈判中仍会存在小变数,但相较于之前欧盟相对“顽固”的态度,也算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如果欧盟正式通过并履行《议定书》第15条条约义务, 替代国 制度终结,我国产品进入欧洲市场面临重重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将成为历史,中欧之间贸易往来也将更加便利通畅。”刘仕国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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